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
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出售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出售其合计持有
的福州福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
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产业-汽车玻璃,推进公司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本次股权转让的
交易价格参考资产评估值确定,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拟订,协议条
款及相关交易是公平合理的,反映了正常的商业条款,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
七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