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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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与福州福耀模具科技有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与福建三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与福建三锋汽配开发有限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与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与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预计在 2016 年度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福州福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三

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三锋汽配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湖

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产品销

售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

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采取参考市场价格的方式定价,该等方法及程序能够确保

有关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公司预计的与上述关联方在 2016 年度的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合理的;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

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

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且关联董事对相关议

案已依法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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