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客观、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在2015年度发生的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15年度的对外担保
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96,840万元人民币,均为公
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以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并累计至2015年年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
定,对外担保已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提供的对外担保,均基于公司发
展的合理需求所产生,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也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
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在 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不包括本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
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
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并累计至 2015 年年末的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一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