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和《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数量与募集资金总额、发行
对象及认购数量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作出了调整,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之一郭留希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
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之一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
心(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中,赵清国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刘永奇先生、杨晋中
先生、李国选先生和张超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
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
同的补充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郭留希先生、郑州冬青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
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朱登营先生五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名认购对象分别签订了《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二)》,该协议条款符合相关规定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此下无正文)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凌 胡 滨 王莉婷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