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规定,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原
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多方论
证和分析后确定的。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之一郭留希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
制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之一郑州冬青企业管理
中心(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中,赵清国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刘永奇先生、杨晋
中先生、李国选先生和张超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
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调整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此下无正文)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凌 胡 滨 王莉婷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