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本次董事会以
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
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的前提下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能够按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控股子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
格、充分、有效,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公司的内
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
理性和有效性。
经审阅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文,我们认为报告能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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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会出具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符合《公司
章程》的条件下所做出的,符合《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该方案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报表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
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
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决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拟于关联方签订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我们注意到: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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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杨建忠、杨建国、张虹回避了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项议案由其他 4 名非关联董事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审议和表
决程序合规、合法;公司此次审议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需求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以市场价作为
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定。
六、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用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
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
有资金,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10,000 万元
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刘利剑、田洪、董国云
201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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