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友邦吊顶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吊顶”、“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友邦吊顶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友邦吊顶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
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
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
业文化、社会责任、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生产管理、产品
研发设计、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及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内部监
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监督、信息披
露等。
3、公司内控评价范围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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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评价范围中涉及的公司治理层、业务流程方面的主要控制活动和事项,公
司重视其中是否发生了控制偏差,防止因内控失效会导致公司运行的高风险。同时
也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
(1)外部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与市场无序竞争带来的风险;
(2)业务经营中原材料价格重大波动风险;
(3)如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影响的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
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
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
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全年
合并营业收入的 1%,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全年
合并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全年合并营业收
入的 0.5%,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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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
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全年
合并营业收入的 1%,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当期全年
合并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或全年合并营业收
入的 0.5%,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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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另外,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并购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
(3)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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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在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友邦吊顶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友邦
吊顶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合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相关报告、三会
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高管、中层、进行沟通;现场调查及走
访相关经营情况,对友邦吊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友邦吊顶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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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俊旭 2016 年 3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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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生平 2016 年 3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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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机构(签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 3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