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张巍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 13 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54,068,065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77,808,438 股的 19.4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7,808,438 股的 3.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64,068,0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6%。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19,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01 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5.02 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6、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7、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 4 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 4、5 对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4,068,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4,068,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4,068,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068,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19,8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10,019,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反对 54,048,2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19,8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10,019,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反对 54,048,2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7%;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19,8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4,068,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4,068,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第 1、2、3、4、6、7 项议案获得通过,第 5 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冯 玫:
张 巍: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