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相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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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续签相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和落实,意见如下:

公司与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集团”)签订相互担保

协议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保证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和有效控制风险,经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紫江集团”)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相互担保协议。鉴于该担保协议即将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到期,且紫江集团目前仍为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8.55

亿元,该债券将于 2017 年 12 月末到期。本着控股股东支持公司发展的原则,公

司与紫江集团将续签相互担保协议,紫江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仍为 15 亿

元,公司为集团提供担保的额度由原来的 7 亿元调减为 6 亿元,在额度内可以一

次或分次使用。

紫江集团资产质量良好,经营稳健,长期以来一直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截至本公告日已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1.26 亿元,其控股的上海紫竹高新区

(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公司发行债券提供 8.55 亿元担保。实践证明,公司在向

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获得紫江集团的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为公司生

产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与紫江集团签订互保协议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

要。本互保协议以上市公司获得紫江集团更多担保额度为原则订立,公司向对方

提供一定额度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将积极加

强与紫江集团的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和保障公

司利益。

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黄亚钧、刘熀松、薛爽

201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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