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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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16-013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

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7 号》。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其后陆续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3.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 2015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公司已按照有关

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原有会计政策及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4.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 2015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起始日开始执行。

5.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均发

表了明确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

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此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

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

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

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本公司变更限制性股票在

等待期内的回购义务。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长期应付款 -41,888,160.00

其他应付款 41,888,160.00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发放现金股

利的会计处理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取不

同的方法:

1.现金股利可撤销,即一旦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

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等待期内计

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

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即不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仍有权

获得(或不得被要求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等待期内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将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作为同普通股一起参加

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处理,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

2

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本公司变更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内发放

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和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本公司对上述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基本每股收益 -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5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解释

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

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济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7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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