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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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美菱电器”)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

认真、谨慎的立场,对董事会提交的前述议案及材料认真审阅后,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制定了《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该制度健全和完善了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资金交易

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目的,有利于规避进出口业务所面临的汇率风险,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

不存在任何投机性操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

需求紧密相关,风险可控。该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在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交易余额不超

过5亿美元(主要包括:美元、澳元、欧元,其他外汇全部折算为美元),并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

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基于过去三年的良好合作情况,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

务合作,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

原则,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中约定: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

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亦不低于任何中

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长虹财务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贷款等信贷业务的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

的利率上限,亦不高于任何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

确定的利率;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及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

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双方业务结算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3、该关联交易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继

续开展金融服务合作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

续评估报告》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令〔2004〕第5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

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长虹财务公司的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长虹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要求。

2、长虹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

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对长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是真实可靠的,长虹财

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贷款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风险是可控的。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干胜道

任 佳

路应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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