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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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6-033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

新昌路 68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92,253,43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98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85,953,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21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6,299,95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7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253,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437,15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253,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437,15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253,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437,15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253,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437,15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253,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437,15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虞樟星回避表决;同意 70,775,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437,15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253,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437,15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253,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437,15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253,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437,155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张隽律师、王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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