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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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公司与成都硅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硅源”)关

联交易采购金额为 896.16 万元,占同类交易的 8.79%;与宜昌科林硅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科林”)发生关联采购金额 594.66 万元,占同类交

易的 2.04%。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硅宝翔飞”)与成都硅源发生关联销售金额为 37.09 万元, 占同类交易的

0.66%。以上关联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2》。

公司向成都硅源、宜昌科林采购原材料和控股子公司硅宝翔飞向成都硅

源销售产品都是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不影

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公司预计向关联方成都硅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

硅源”)采购固化剂不超过 160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宝翔飞”)预计 2016 年向关联方成都硅源销

售硅烷偶联剂不超过 240 万元。

公司向成都硅源采购原材料和控股子公司硅宝翔飞向成都硅源销售产品

都是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

立董事要求公司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多选取合规供应商,逐年降低关联交易

比例。

三、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2014 年 6 月,公司决定为全资子公司成都硅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硅宝新材料”)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

币贰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金额为贰亿元人民币,担保期

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此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硅宝新材料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5800 万元整,

公司向硅宝新材料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5800 万元人民币。

3、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交了《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现行内

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

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保

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

公司合作 8 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

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15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26,400,000 股为基

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 1.5 元(含税),合计派送现金 48,960,000

元。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

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

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金收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

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标准进行相应

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该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九、关于对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硅宝翔飞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并放弃

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宝翔飞”)

的自然人股东邹业明(持股比例1.56%)拟将其所持有硅宝翔飞股份的0.78%(对

应出资额16.16万元)对外转让给其他自然人。

我们认为,公司同意邹业明本次对外股份转让,并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的决定,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硅宝翔飞《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硅宝翔飞自

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旭 傅 强 陈 维 亮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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