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
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暴
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暴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发生变动,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此 10 人
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授予其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首期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44 人调整为 134
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由 403.92 万份调整为 379.39 万份,其中: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总量由 140.38 万份调整为 121.79 万份,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23.16 万股调整为 217.22 万股,预留权益总量
40.38 万份数量不变。
监事会对上述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
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