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于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收到的议案《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和《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的议案》,我们进行了核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就以上议案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意见
1、公司向关联方成都硅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硅源”)
采购的原材料和控股子公司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成都
硅源销售的产品都是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
事要求公司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多选取合规供应商,逐年降低关联交易比例。
2、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
通过后方能实施。
3、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意见
1、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已与公司合作 8 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
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2、本次续聘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3、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事先认可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旭 傅 强 陈 维 亮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