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 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 王卫 ,己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 四川
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 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
“ ”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该公司 )第 六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候选人 。本人
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备独 立 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
任该公司独 立 董事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各 上 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行政法
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五年 以上法 律 、经 济 、财务 、管 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 经验 。本人 尚未根据 《上 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工 作指 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 董事资格证书 。
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 ,参 加 上海 证 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 一 期独 立 董
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 董事资格证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
(三 )中 央 纪委 、中央 组织 部 《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监 事 的通
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 险公司独 立 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 证 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 务 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 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各独 立 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司或者 其 附属 企业 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
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该公司 己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己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员 ;
(五 )为 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提供财务 、
法 律 、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 字 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 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具有重大
业 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 理 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认定不具各独 立 性 的情形 。
四 、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 证券交 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 市公司董事 的
期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 立董事期 间 ,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
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 议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显 与事实不符 。
五 、包括该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司数 量未
超过 五 家 ;本 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年 。
本人 己经 根据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公司独 立 董
事备案及 培训 工作指 引》对本人 的独 立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 全清楚独 立 董事 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 整和准确 ,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 全 明 白作 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
致 的后果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 的任职资格和 独 立
性。
本人承 诺 :在 担任该公司独 立 董事期 间 ,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 、通知 以及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的要求 ,
接受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 ,做
出独 立 判断 ,不 受公司主 要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 响 。
本人承 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 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的 ,
本人将 自出现 该等情形 之 日起 30日 内辞 去独 立 董事职务 。
特此声 明。
声明
⒛ 16年 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