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时间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现场会议的日期和时间:2016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17 日-2016 年 3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大凡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0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5,688,36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423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5,397,46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2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0,90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0.12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90,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94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6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0,9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688,36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9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为下属公司融资租赁及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688,36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9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刘榕、张文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瑞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9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瑞泰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