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
核意见如下:
1、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为本
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
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
2、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已规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日常生产经营性
资金往来。
二、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对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形成意见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为 39,231,704.18 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 58,150,024.55 元。弥补以前
年度未分配利润亏损及提取盈余公积 1,464,458.48 元后,2015 年度母公司报表
未分配利润为 13,180,126.31 元。
同意公司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69,673,744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9,977,928.53
元。本次股利分配后,母公司报表剩余的可供分配利润 3,202,197.78 元结转
以后年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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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审阅,独立董事对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
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各项工作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
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经审核公司提交的资料后,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产生,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
运作,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和执行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 201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2016年度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核公司提交的资料后,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公司 2015 年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配置合理,执业能力胜任
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提议继
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单位,期限为
一年,年度报酬为 2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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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免去李正希先生独立董事职务的独立意见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免去李正希先生独立
董事职务的议案》,经审核公司提交的资料后,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李正希先生已不能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意免去李正希独立
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上述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七、关于调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调整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经审核公司提交的资料后,现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流动
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将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提升至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上述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
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上述投资行为有利于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签署:
李新春 卫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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