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17: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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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 A0089 号

致: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

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刊登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仕斌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该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16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络

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792737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8.4533%。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

股份 792737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53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2

份。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

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

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

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金 俊

______________

于智迪

2016 年 3 月 18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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