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产品的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仔
细阅读了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为安徽盛运科
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
产品的议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后,独立董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满
足日常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需求进行融资向银行贷款,该公司信誉及
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该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
产品的议案》后,独立董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此举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收益,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资金安全情况下,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企
业金融结构性存款产品, 投资风险较小,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
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计划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产品,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签字:
赵继平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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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