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19: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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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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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和方式、会议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投票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司

四楼会议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14 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36,337,76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8.95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0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18%。

4.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 《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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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 《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 《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4. 《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5.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6. 《关于 201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7.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8.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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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9.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8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93,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06%。

同意 136,393,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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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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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出具的《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张 学 兵

经办律师:

熊 川

余 洪 彬

2016 年 3 月 18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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