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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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陈海燕、

邹春芳见证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于2016年3月1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3月18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了

现场会议,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

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祺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5,86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5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均为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 384,312,07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058%。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

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56,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6%。

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595,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反对 272,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

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595,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反对 272,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595,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反对 272,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此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海燕

负责人: 邹春芳

2016 年 3 月 18 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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