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前就提交本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07 亿元,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更好的保障公司“兰州新区佛慈制药科技工业园一期项目”
建设资金需求。经会前审议,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宋华 赵元丽 石金星
二 O 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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