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
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兰国投借款人民币 1.07 亿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更好的
保障公司兰州新区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同时,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客观、
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宋华 赵元丽 石金星
二 O 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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