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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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6-01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发

布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对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未完成的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将

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承继作出说明。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长江保荐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

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长江保荐(协议中简称“丙方”)、宁波

银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010122000892976,截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5,206,405.89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但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茜、周依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长江保荐(协议中简称“丙方”)、浙商

银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840000010120100017581,截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549,319.15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但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茜、周依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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