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
董事议事规则》,我们作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
董事专项会议,对公司审议 2015 年年报的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
资料、董事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由董事长依法召集,并提前十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事由、召开时间、地点以
及议案等内容;公司应参会董事 9 人,亲自出席 7 人,委托出席 2 人,
监事及相关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议案资料准备齐全,依据充分。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董事提供的会议资料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
断的资料信息准备充分。
独立董事:林宪、屠鹏飞、辛金国
日期:201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