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各位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充分发挥了监督、指导职能。现将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并占多数
席位。审计委员会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进行了增补选举,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进行了换届选举。基本情况如下:
何云,男,会计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曾任新疆财经大学会
计学院教授,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
任公司第九届、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吴开超,男,政治经济学研究生学历,博士。曾任西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第九届、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
廖亮,男,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会计师。曾任遂宁市船山
区财政局副局长;现任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总经理,兼任遂宁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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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遂宁市瑞丰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公司第九届、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
王丽辉,女,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四
川省电力局副总审计师、审计处处长、电力部西南审计分局副局长;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四川启明悦华会计师
事务所总经理。2009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任公司第八
届、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杨晓利,女,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历任四川省电力公司政策
研究与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四川省电力公司政策研究与法律事务部副
主任;四川省电力公司专职董事;2009 年 8 月退休。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5 年,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了 7 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
了全部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 年 1 月 7 日,审阅公司初步编制的 2014 年资产负债表
和利润表。
(二)2015 年 2 月 16 日,会议逐项审阅了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2014 年财务报告》、《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初稿)》。
(三)2015 年 3 月 6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了与年审机构瑞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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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的单独沟通会议,
听取了该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2015 年 3 月 13 日,会议逐项审阅了《2014 年度审计报告》、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计提矿权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
对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
项财务处理原则的议案》、《关于设定受益计划事项财务处理原则的议
案》。
(五)2015 年 7 月 20 日,会议逐项审阅了公司《2014 年度财务
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总结》、《2014 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评价》
和《2015 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方案》。
(六)2015 年 8 月 4 日,会议审阅了公司《关于续聘瑞华事务所
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建议
继续聘请该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2015 年 12 月 25 日,会议对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
制审计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范围、审计工作重点等与瑞华事
务所进行了沟通,并审阅了《关于往来款项处理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瑞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一直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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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瑞华事务所有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并且
审计团队勤勉尽责,在审计过程中为公司提出过良好的管理建议,因
此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瑞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瑞华事务所 2014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67 万
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2 万元,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所披露的审
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瑞华事务所就审计范
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商定计划进
行审计,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未在审计中发现公司存在其
他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经过不定期地对瑞华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认为年
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勤勉地履职尽
责。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和同意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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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
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
1、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均真实、准确、
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
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3、公司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进行了检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和审计工作中,审计委员会组织召开会
议,邀请相关高管和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就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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