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景谷 编号:临2016-026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之(2016)云 08 民初 8 号《受
理案件通知书》,知悉:我公司诉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
经为该法院受理。随该《受理案件通知书》一并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如下:
原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仙,董事长,住所:
昆明市新亚洲星都总部基地 61 幢 1501 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合作财产松香 820.3257 吨,约 1008.3 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内容如下:
2010 年 11 月 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林化产品生产经营合作协议》及
《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厂房、设备、技术工艺等,被告负责投入不低于
人民币叁仟万元的合作生产流动资金,合作车间设立专用账户,财务独立核算,
利润按被告 35%,原告 65%分成。2010 年 12 月 22 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
定原告按每年度收取资产使用费人民币 330 万元,不再享受分成。2012 年 2 月
28 日,合作车间地基发生严重滑坡,县安监局要求停工,遂于 2012 年 5 月 12
日停工。2012 年 7 月初,被告以联营合同纠纷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 年 7 月 15 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原告退给被告资产使用费 270
万元,赔违约金 50 万元,承担联营亏损 8577689.79 元。原告不服向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高院主持调解,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 560 万元用于弥补
联营亏损。
在进行诉讼的同时,原告组织人员对合作期间账目、财务进行清理,发现约
1600 余吨松香在 2012 年 7 月前转运至昆明,该批货物至今下落不明,立即向公
安机关报告案情。公安机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于是聘请了云南泛正会
计师事务所对此事项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出来后,2015 年 3 月 4 日,公安机关
立案,至今该案件仍在办理中。
综合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该笔财产属于合作双方的合作财产,如果将此笔
财产计算到合作财产里,就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既然要求原告承担联营亏损,
那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理所当然,鉴于合作财产被侵占的事实,根据我国民
诉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望依法裁判。
二、公司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与长盛商贸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开始对林化生产线进行合作生产,
本次合作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合作期限自 2010 年 11 月 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利润分成方式为:合作项目形成的利润公司享有 35%,长盛商贸公司享有 65%。
2010 年 12 月 22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法修改为:
每年支付给公司 330 万元的资产使用费,从双方 2010 年 11 月 6 日签订的合作生
产合同执行月份起执行;
公司认为双方所签《林化产品生产经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都是合
法有效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笔松香属于合作双方的合作财产,合作财产
被被告侵占是事实。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云 08 民初 8 号】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