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3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唐周俊律师、王卓律师出席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
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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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做出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
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星期四)14 时 00 分在重庆南坪经济技术开
发区丹龙路 11 号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9:15-15:00。贵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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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上述方式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将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推举的董事张漫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6年3月11日(星期五)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
了会议登记手续的贵公司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贵公司
股东,和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的核查,以及根据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262,039,466股,占贵公司在股权
登记日总股份的28.8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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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
资格。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
行认证。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该等人员有权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大会指定的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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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262,036,966股赞成,2,50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赞成。经核查,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262,036,966股赞成,2,50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赞成。经核查,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262,036,966股赞成,2,50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赞成。经核查,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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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262,036,966股赞成,2,50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赞成。经核查,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262,036,966股赞成,2,50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为134,556股赞成,2,50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7%赞成。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15年财务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以及聘请2016年公
司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262,036,966股赞成,2,50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赞成。经核查,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262,036,966股赞成,2,50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赞成。经核查,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无其它
表决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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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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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周俊
王卓
201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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