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6-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6]第43号)。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的回复》,现将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是否属于董事
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
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认定股东李勤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
表决权。公司认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有责任对
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进行确认。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前提条件之一是
出席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表决权。
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情况等进行披露,董事会作
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保证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有责任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所持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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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李勤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是一项法律事实。由于李勤在收购公司股份过
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向李勤出具了《关
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依据股东李勤的违法事实,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李勤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
使表决权,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
议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该事实进行确认,而该等确认是董事会为保证股东大
会得以依法作出会议决议而必须履行的职责。
据此,公司认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关于股东李勤所
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本次董事会决
议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补充披露本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可能存在合法合规性等相关风险
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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