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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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6-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6]第43号)。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的回复》,现将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是否属于董事

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

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认定股东李勤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

表决权。公司认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有责任对

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进行确认。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前提条件之一是

出席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表决权。

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情况等进行披露,董事会作

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保证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有责任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所持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进行判断。

1

股东李勤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是一项法律事实。由于李勤在收购公司股份过

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向李勤出具了《关

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依据股东李勤的违法事实,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李勤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

使表决权,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

议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该事实进行确认,而该等确认是董事会为保证股东大

会得以依法作出会议决议而必须履行的职责。

据此,公司认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关于股东李勤所

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本次董事会决

议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补充披露本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可能存在合法合规性等相关风险

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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