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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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定义

1、公司指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3、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

的董事;

4、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

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5、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6、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7、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80,000 元(人民币元,含税,下同);

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80,000 元;

内部董事、内部监事薪酬根据其本人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的情况,按照公司工资岗位绩

效考核制度确定,不另行发放津贴。

股东单位推荐委任的董事、监事,如其任职单位对外派董事、监事在本单位外领取津贴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董事、监事津贴和薪酬按月份发放,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与外部监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发放;内部董事、内部监

事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不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或董事、监事自愿

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监事发放董事、监事津贴。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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