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获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
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并同意向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合授
权条件的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94.8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核查了姚志坚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现就公司
董事会聘任姚志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姚志坚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新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聘任姚志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
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公司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石冬静女士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石冬静女士拥有一定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未发现其有《公
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的相关规定。
2、石冬静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意聘任石冬静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
独立董事:刘永祥 林峰 张锡盛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