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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6)47 号
致: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刘敏、李梦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州市东风东路 745 号之二金广大厦二楼会议室召
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本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 7
项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州市东风东路 745 号之二金广大厦二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钿隆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9:30-11:30、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5:00—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载明的内容
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221,677,3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5023%。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为 12,472,28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78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通过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
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 0%。
4、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理人共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187,5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87%。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是: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2 发行数量
2.3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2.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
稿)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6、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7、审议《关于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与《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
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8,2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8%;反对 1,757,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7%;弃
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6,229 股;反对 1,757,801 股;弃
权 3,50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8,21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8%;弃
权 4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8,218 股;弃
权 44,783 股。
2.2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8,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8%;弃
权 4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8,218 股;弃
权 44,783 股。
2.3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232,285,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9%;反对 1,819,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0%;弃
权 4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23,429 股;反对 1,819,318 股;弃
权 44,783 股。
2.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8,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8%;弃
权 4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8,218 股;弃
权 44,783 股。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5,7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7%;弃
权 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5,718 股;弃
权 47,283 股。
4、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5,7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7%;弃
权 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5,718 股;弃
权 47,283 股。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615,7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0%;弃
权 1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615,718 股;弃
权 147,283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485,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93%;反对 1,616,8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5%;弃
权 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23,429 股;反对 1,616,818 股;弃
权 47,283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485,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93%;反对 1,616,8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5%;弃
权 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23,429 股;反对 1,616,818 股;弃
权 47,283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盖章生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泰松
经办律师: 刘 敏
李梦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