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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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6)47 号

致: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刘敏、李梦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州市东风东路 745 号之二金广大厦二楼会议室召

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本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 7

项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州市东风东路 745 号之二金广大厦二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钿隆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9:30-11:30、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5:00—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载明的内容

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221,677,3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5023%。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为 12,472,28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786%。通过网络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通过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

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 0%。

4、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理人共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187,5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87%。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是: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2 发行数量

2.3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2.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

稿)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6、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7、审议《关于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与《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

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8,2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8%;反对 1,757,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7%;弃

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6,229 股;反对 1,757,801 股;弃

权 3,50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8,218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8%;弃

权 4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8,218 股;弃

权 44,783 股。

2.2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8,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8%;弃

权 4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8,218 股;弃

权 44,783 股。

2.3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232,285,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9%;反对 1,819,3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0%;弃

权 4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23,429 股;反对 1,819,318 股;弃

权 44,783 股。

2.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8,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8%;弃

权 4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8,218 股;弃

权 44,783 股。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5,7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7%;弃

权 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5,718 股;弃

权 47,283 股。

4、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715,7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7%;弃

权 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715,718 股;弃

权 47,283 股。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1%;反对 1,615,7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0%;弃

权 1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424,529 股;反对 1,615,718 股;弃

权 147,283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485,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93%;反对 1,616,8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5%;弃

权 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23,429 股;反对 1,616,818 股;弃

权 47,283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485,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93%;反对 1,616,8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5%;弃

权 4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23,429 股;反对 1,616,818 股;弃

权 47,283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盖章生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泰松

经办律师: 刘 敏

李梦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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