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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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6-013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3 月 17 日 14:30;

(2)网络投票:2016 年 3 月 16 日-2016 年 3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4 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47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9.9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7,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0.018%。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39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9.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0.0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

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7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2-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7,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0%;反对股份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6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剩

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7,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0%;反对股份 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7%;弃权股份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3%。

股东大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19,404,900 股同意、57,800 股反对、12,200 股弃权,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王殊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5 年度述职报

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七、备查文件

-3-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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