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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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齐剑天、郑勇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贵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新提案的

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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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

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程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

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与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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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419,47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9.91%。其中,通过现

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名,代

表公司股份 10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8%。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截

止 2016 年 3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19,39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9.90%,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的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德红外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并经公司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数 83,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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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武汉

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武汉高德

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武汉

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提示性公告》,贵公司的董事会已公布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

容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

事以及本所律师共同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了清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

有关规定。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4.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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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中,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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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吕晨葵

经办律师: 齐剑天

经办律师:郑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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