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将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期
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
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姚刚 王平 周辉
201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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