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7 18: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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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一六年三月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邮编:410007

电话:(0731) 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

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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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

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均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

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3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30 分-11:30 分,下午 13:00 分-15:0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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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46,38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24,000,000 股的 65.3504 %。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46,370,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 224,000,000 股的 65.3438 %。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

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共计持有公司 15,000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股份总数 224,000,000 股的 0.0067 %。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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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

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

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

责验证。

3、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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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3、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4、债券期限和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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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6、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7、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8、本次债券的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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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0、担保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1、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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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3、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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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邮编:4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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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8、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9、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10、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

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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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11、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12、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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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

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370,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8%;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

结果:同意 14,070,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反对 1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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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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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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