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订商务合作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签订商务合
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控股的北京雷曼第十二人科技有限公司出售部分中超及
中甲联赛相关商务资源,并拟向控股股东控股的深圳人人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转
让球员留洋计划相关权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商务
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建军 张大鸣 翁 征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