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6 证券简称:山东矿机 公告编号:2016-014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通知和公告情况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2:50
2、召开地点:昌乐县开发区大沂路北段山东矿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赵笃学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投票的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6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8,446,49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92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8,423,69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92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3%。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未出差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25,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5%;反对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404%;反对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5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427,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反
对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123%;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08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据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