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独立董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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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1、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马伟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管黎

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冯东、王孝春、卢剑波。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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