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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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编号:临 2016-010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哈

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

函》(上证公函【2016】025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

询函全文如下: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5 年年

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医药行业信息、核

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医药行业信息方面

1、关于医药法规政策。医药流通公司受国家相关医药政策影响

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要影响

的医药监管、医药改革政策法规及医保政策、药品销售政策的变化情

况;(2)相关政策法规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3)公

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2、关于医药行业资质。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医药流通公司具有

1

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其影响重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药品经

营许可证及其期限;(2)2016 年将到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续期存在

的障碍、涉及产品的收入,及到期未能续期对公司的影响。

3、关于新版 GSP 认证。新版 GSP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以

来,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所

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版 GSP 的要求。请公司补充披露:

(1)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直营药店达到新版 GSP 的要求情况;

(2)未达到新版 GSP 要求的药店涉及产品的收入,产生的影响,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二、公司核心竞争力方面

4、关于公司区域市场竞争力。年报显示,公司目前是黑龙江医

药流通龙头企业,其中批发业务在吉林、内蒙古等省外地区也具有一

定优势。请公司补充披露:(1)按地区分布分别补充披露批发业务

和零售业务涉及的收入、利润情况;(2)直营药店门店区域分布及

其数量,及拥有医保定点药店等资质的药店情况;(3)公司在哪些

地区具有区域市场规模优势及所占的市场份额;(4)公司在具有市

场规模优势的区域的主要竞争者,及在该区域内公司相对于竞争者的

竞争优劣势。

5、关于公司品牌影响力。年报披露,“人民同泰”品牌在省内

具有较高知名度,公司建立会员制,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请补充披

露公司“人民同泰”直营药店会员的区域分布、各区域会员数、会员

费及其会计处理。

6、关于公司物流配送情况。请公司结合批发、零售的销售渠道、

2

门店区域分布、经营模式,及药品运输的特殊要求等情况,补充披露

公司物流配送的优势和相关情况。

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7、关于公司销售规模。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近 88.89 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前 5 大客户、销售

金额及占比、关联关系、合作期限及合作的可持续性;(2)结合公

司经营结算模式,分析说明报告期预收账款较期初大幅减少近 40%的

原因;(3)结合公司批发业务的销售渠道、销售模式,说明公司报

告期内是否存在退货、退货的比例及相应的会计确认与处理;(4)

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的合理

性。

8、关于公司供应商。年报披露,公司与全国百强企业、国际知

名药企建立了良好的供应商合作关系。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

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前 5 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关联关系、合

作期限及合作的可持续性;(2)结合公司的经营、结算模式,分析

说明公司报告期末预付账款较期初减少近 50%的原因。

9、关于公司销售费用。公司在营业收入规模保持稳定的情况下,

销售费用较去年同期下降近 66%。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同行

业情况,分析说明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在收入稳定的情况下大幅下

降的具体原因;(2)与同行业平均销售费用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进

行比较,说明公司销售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以及控制费用措施的有效

性。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

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

3

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的五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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