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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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6-00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

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97.4 万元。法院 2015 年 6 月 15 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

新长江公司同年 8 月 11 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

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 700 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

终评估为准)。近期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底前分月还清本金 3500 万元,利息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还清,利息按实际占用

时间及金额分段计算,计息利率为银行 3 年期贷款利率,诉讼费由上述两公司承

担。截至本公告期,江珠公司已按约定返还本金 100 万元。

(二)与银旭公司、黄聿新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百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广西银旭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黄聿新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52.84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立案受理,一审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2016 年

1 月 27 日两次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判决。

(三)与淡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

因与广西淡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

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71.48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立案受理,

同年 11 月 2 日开庭审理,近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淡水公司支付万通进出口公

司货款 237.98 万元及违约金(以 237.98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6 月 9 日起至实

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算)。

(四)与华兴公司、钦州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

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3557.24 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查封华兴公司名下位于钦州港勒

沟作业区的三块土地,一审已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判决。

(五)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833.72 万元。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立案受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作出一审

判决:四被告连带清偿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 3604.42 万元及违约金。2014 年 12

月 13 日判决生效,万通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6 月 19 日法

院执行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190 万元。执行过程中,万通进出口公

司与四被告的关联方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航联

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航联公司以其租赁的北海铁山港货场的收益来冲抵

上述公司的欠款。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

因与陈雪娟借款合同纠纷,将陈雪娟、岑小培、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起

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25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

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陈雪娟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350 万元;

(2)判令陈雪娟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175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岑小培、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对陈雪娟上述全部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陈雪娟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

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35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率 2%,

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岑小培、广西

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

司保证合同》,为陈雪娟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

约偿还借款本金 350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175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

院起诉。

(二)与靖西县和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将靖西县和谐贸易有限公司、孙明、陈雪娟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525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和谐公司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350 万元;

(2)判令和谐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175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

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孙明、陈雪娟对和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和谐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

同》,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35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

率 2%,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孙明、

陈雪娟分别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为

和谐公司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

350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175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三)与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将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岑小培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70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佳鑫公司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

(2)判令佳鑫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200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

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陈雪娟、岑小培对佳鑫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佳鑫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

同》,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

率 2%,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陈雪娟、

岑小培分别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为

佳鑫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200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四)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黄焯伟借款合同纠纷,将黄焯伟、廖志梅、广西南宁焯伟印务

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

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黄焯伟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100 万元;

(2)判令黄焯伟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30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廖志梅、广西南宁焯伟印务有限公司对黄焯伟上述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黄焯伟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

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率 2%,

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广西南宁焯伟

印务有限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

为黄焯伟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廖志梅与黄焯伟系夫妻,应承担偿还该笔借款本

息的连带责任。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计

算至起诉日)30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五)与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银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20 万元,法院于近期

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世银公司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

(2)判令世银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220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

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利和公司有权以本案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之价款优先受

偿世银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和费用;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世银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

同》,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

率 2%,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世银公

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以其名下 3

本林权证范围内的林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截至报告

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220 万元,

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六)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桂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将绿桂公司、黄建军、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72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绿桂公司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

(2)判令绿桂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220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

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利和公司有权以本案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之价款优先受

偿绿桂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和费用;

(4)判令黄建军、世银公司对绿桂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绿桂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

同》,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

率 2%,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黄建军

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为绿桂公司的

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世银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

司抵押合同》,以其名下 16 本林权证范围内的林权为绿桂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

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220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七)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将宏丰公司、黄彩绵、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72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宏丰公司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

(2)判令宏丰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220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

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利和公司有权以本案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之价款优先受

偿宏丰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和费用;

(4)判令黄彩绵、世银公司对宏丰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宏丰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

同》,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

率 2%,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黄彩绵

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为宏丰公司的

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世银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

司抵押合同》,以其名下 3 本林权证范围内的林权为宏丰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

保,并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220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八)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将李思科、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贺钰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14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

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李思科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300 万元;

(2)判令李思科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114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李思科以所抵押的奥迪汽车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利和

公司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贺钰以所抵押的房产对李思科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利和

公司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就李思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贺钰就李思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李思科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借款合同》,

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率 2%,

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广西天顺电梯

空调有限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

约定对李思科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李思科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

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一辆奥迪汽车向利和公司提供抵押

担保,贺钰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约

定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对李思科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

114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九)与广西贺州市远高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贺州市远高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将远高公司、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68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远高公司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

(2)判令远高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180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

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古远高以所抵押的房产对远高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利和公司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古远高、古卫丹、黄利军对远高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远高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

同》,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

率 2%,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古远高、

古卫丹、黄利军与利和公司分别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

同》,为远高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古远高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

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为远高公司的借款提供

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

金 500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180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十)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80 万元,

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潘冬梅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

(2)判令潘冬梅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280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以所抵押的房产对潘冬梅上述债务承担抵

押担保责任,利和公司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潘冬梅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潘冬梅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同》,

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率 2%,

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富川广富工业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

同》,为潘冬梅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

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为鑫顺公司

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

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280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

起诉。

(十一)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以下简称“利达手套厂”)借款

合同纠纷,将利达手套厂、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80

万元,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利达手套厂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

(2)判令利达手套厂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280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

月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潘冬梅以所抵押的两处房产对利达手套厂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

责任,利和公司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潘冬梅就利达手套厂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利达手套厂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

同》,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

率 2%,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利达手

套厂原执行合伙人曾庆润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

证合同》,为利达手套厂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又签订一份《南宁市利和小额贷

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两处房产为利达手套厂的借款提供抵

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曾庆润因故去世,潘东梅系曾庆润配偶,应为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

及利息(计算至起诉日)280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十二)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08 万元,

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期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鑫顺公司立即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400 万元;

(2)判令鑫顺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 208 万元(暂计至起诉日,后按月

率 2%另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3)判令潘冬梅以所抵押的四处房产对鑫顺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利和公司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潘冬梅就鑫顺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鑫顺公司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合

同》,向利和公司借款人民币 400 万元,约定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月利

率 2%,并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按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等。曾庆润、

潘冬梅分别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为

鑫顺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潘冬梅与利和公司签订《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

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四处房产为鑫顺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曾庆润因故去世,潘东梅系曾庆润配偶,应为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截至报告期,该借款户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计

算至起诉日)208 万元,利和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累计计提坏账准备(或预

计负债)7852.48 万元,其中影响 2015 年利润减少 3089.91 万元(未经审计确

认)。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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