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 2016-01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送达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为人民币 182,662,528.11 元(含本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确定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黑
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秋林集团原控股股东)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如下:
( 1 ) 请 求法 院 依 法判 令 黑 龙 江奔 马 实 业集 团 有 限 公司 ( 被 告) 给 付
132,622,260 元及利息 50,040,268.11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6.3.3),合计
182,662,528.11 元;
(2)请求法院判令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应给付的利息计
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均由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
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7 月,秋林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
民一终字第 314 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房
屋买卖纠纷案终审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详见秋林集团临 2015-043 号公
告)。该生效判决认定:黑龙江汉帛公司出借给奔马实业集团的 9300 万及黑龙江
1
博瑞酒店投资管理公司出借给奔马实业集团的 4000 万元,实为博瑞商业公司支
付给秋林集团的购房款 133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 314 号民
事判决书第 3 至 5 页)。上述生效判决认定,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上
述两公司所借款项 13300 万元,为买方支付的购房款,已实际交付给了秋林集团。
秋林集团认为,2007 年 10 月为解决秋林集团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以下简称“大直支行”)贷款问题,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与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书》,约定由黑龙江汉帛投
资有限公司代秋林集团偿还大直支行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2008 年 4 月,黑龙
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又与秋林集团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黑龙江奔马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给秋林集团 132,622,260 元,用于归还大直支行贷款(上述
事项详见秋林集团临 2007-064、076、081、086 号公告,临 2008-025 号公告),
该借款实际就是此前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
及黑龙江省博瑞酒店投资管理公司所借款项,此前上述两公司已将该款项打入原
告秋林集团账户,因此被告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未依据与原告秋林集
团签订的《借款协议》实际交付借款。随后,秋林集团向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实际归还了此笔借款。根据生效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 314 号】认
定上述借款为购房款,属于原告秋林集团应得的款项。故秋林集团诉至法院,要
求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该款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