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华 控 赛 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HUAKONG SEG CO., LTD.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的要求,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了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
到报告期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更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
[2005]120 号文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也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
公司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
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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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上市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为 人 民 币 7,005,520.52 元 ,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人 民 币
-1,751,404,292.02 元,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744,398,771.50
元。
根据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拟定 2015 年度
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
策程序完备。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会计准则的要求,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
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估,并出具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对该报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
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各项工作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能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 201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促进公司发展,并且该等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的,
其定价政策是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我们认为: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不会损害本公司及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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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
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为我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该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执业水准和良好的诚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考察了拟续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以及诚信情况等,并发表了相关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之执业资格、执业
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信状况、执业经验,以及其多年
来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服务,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能够胜任公
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
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
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孙枫、宋晏、雷达、林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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