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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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6-12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50,790,465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1.246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所持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同意对

价安排如下:由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 A 股流通股东每 10 股定向转增 7 股,

定向转增后,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相当于每 10 股获送 3.58 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 2006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0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7 年 1 月 8 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 限售股份持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号 有人名称

公司全体动议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严

天津市浩物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 承诺履行完毕

1 机电汽车贸 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易有限公司 公司全体提出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承

承诺履行完毕

诺:自改革方案实施起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

易或转让;禁售期满后上市交易出售原非流

通股股份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月

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 个月内不超过百分

之十。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承诺,自

恢复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浩物机电不对所

持有的公司 53,528,100 股进行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承诺于 2016 年 2 月 8 日履行完

2

若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因公司实施送股、 毕

转增、配股等事项导致浩物机电所持股份数

量发生变动的,上述锁定股份数量将作相应

调整。

1、保证上市公司业务、资产、人员、

机构和财务等五方面的独立和完整;2、避

3 承诺履行中

免同业竞争;3、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的

关联交易。

1、浩物机电承诺将内江浩鹏名

下的办公楼无偿提供给本公司

使用,无偿使用期限为两年,

即自 2012 年 4 月 1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2、2014 年 1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承诺,将

月 24 日,本公司与内江浩鹏投

下属子公司内江市浩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资有限公司签署《办公楼无偿

简称“内江浩鹏”)名下原方向光电办公场

使用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办公

4 所(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经济技术开

楼的无偿使用期限延长至 2014

发区,建筑面积:4,299.74 平方米)提供给

年 12 月 31 日。3、2015 年 1

上市公司无偿使用,并承诺协助上市公司尽

月 12 日,本公司与浩鹏投资签

快解决办公场所事宜。

署《办公楼无偿使用协议之补

充协议Ⅱ》,将办公楼的无偿使

用期限延长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同时,“曲轴生产线”项目

整体注入公司,将彻底解决办

公楼使用问题。承诺履行中。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承诺,

将其子公司内江浩鹏于 2012 年 8 月 25 日参

与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处厂房的拍卖,成功竞得上述三处厂房,

2014 年 11 月 10 日,内江

并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取得相应的房产证

市浩鹏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

(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 201219522 号、

下属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

内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 201219521 号、内

公司签署《厂房无偿使用协议

5 江市房权证市中区字第 201219518 号),浩

之补充协议》,将厂房的无偿

物机电承诺由内江浩鹏将上述三处厂房无

使用期限延长至 2015 年 10 月

偿提供给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日。承诺履行完毕。

“金鸿曲轴”)使用,无偿使用期限为两年,

即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

日,保证金鸿曲轴生产经营的稳定。2、同

时,浩物机电承诺尽快协助上市公司解决下

属子公司金鸿曲轴经营厂房事宜。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对上市

公司 2013 年业绩的承诺:上市公司 2013

年预计实现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3,700 万元人民币,若 2013 年上市公司实际

6 实现的净利润(以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 承诺履行完毕

披露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上述业绩,其差

额部分由浩物机电在上市公司 2013 年度审

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

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对上市

公司 2012 年业绩的承诺:上市公司 2012

年度预计实现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7 3,500 万元人民币,若 2012 年上市公司实际 承诺履行完毕

实现的净利润(以方向光电年度审计报告中

披露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上述业绩,其差

额部分由浩物机电在上市公司 2012 年度审

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

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承诺自

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两年内(自 2012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3 日)且浩物股份

每股净资产未达到 1 元/股的情形时,如浩

物股份因债务问题,相关抵押、查封、冻结

8 承诺履行完毕

的资产面临风险,导致其持续经营受到影响

时,控股股东将承担为其先行代为偿还相关

债务的义务,以确保浩物股份及其子公司内

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

公司”)的资产安全及稳定运行。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承诺,

在上市公司恢复上市、股票正式上市流通六

个月内,浩物机电将尽快通过为上市公司提

供货币资金注资或资金安排等各种有效形

式,包括由上市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

9 承诺履行完毕

完成不低于人民币 40,000 万元现金的非公

开发行,如无投资人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控股股东承诺将全额认购上述股份,以

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安全及生产

经营的稳定性。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承诺向

上市公司提供无息资金资助,用以补充流动

资金,防范相关债务风险,且上市公司已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通过该议案。

浩物机电将从 2012 年 11 月 13 日起 6 个月

10 承诺履行完毕

内,为上市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无息借款,使用期限为两年。同时,

为上市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

的无息借款额度,在上市公司提出资金申请

后 1 个月内到位,使用期限为两年。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12 月 09 日承诺,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因担保、诉讼等事项,

全部房产、部分生产设备仍处于抵押状态或

查封状态;部分银行账户尚处于冻结状态;

部分土地尚处于查封状态。浩物股份子公司

99.66%股权仍质押于建设银行成都民兴支

行。

为保证上市公司相关资产的安全以及生产

经营的稳定,浩物机电已经制定了如下解决

计划:

一、鸿翔公司股权质押的解决计划

(一)上市公司已向建设银行成都民兴支行

递交了减免债务利息(2,900 万元)申请,

并与该行就利息减免方案初步达成了一致

(该利息减免方案尚需得到建设银行总行

审批核准)。

11 (二)浩物机电将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 承诺履行完毕

解除鸿翔公司的 99.66%股权质押。

二、解除其他资产抵押、封存的计划

(一)浩物机电与内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签订了‘轿车、轻型车曲轴制造基地和汽

车改装厂’项目投资协议书。该项目已经取

得用地(约 302 亩)成交确认书,履行了项

目备案程序,并即将开工建设。上市公司购

置了大量新设备,将新增 2 条轿车曲轴生产

线,目前已进入安装调试阶段。

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规划,上述项目将成为

上市公司未来主要的生产和管理基地。上述

项目建成后,上市公司原有资产抵押及封存

情况,将不会对其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二)浩物机电、上市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债

权银行协商,尽可能减免债务的本金及利

息,并尽可能将逾期借款转为正常借款。同

时,浩物机电为上市公司提供的 10,000 万

元无息借款额度,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偿还

相关债务,并解除相关资产的抵押、封存。

(三)本公司已经出具承诺:“如上市公司

因债务问题,相关抵押、封存的资产面临风

险时,本公司将承担为其偿还相关债务的义

务,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内江峨柴鸿

翔机械有限公司的资产安全及稳定运行。”

浩物机电于 2013 年 09 月 09 日承诺,

最迟在下属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鹏翔投资”)名下“曲轴生产

线”项目整体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取得厂房权属证明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议将

浩物机电所持有的鹏翔投资 100%的股权以

公允的价格转让给浩物股份。如浩物股份届

时自筹资金不足以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浩

物机电承诺将鹏翔投资委托给浩物股份管

理,由浩物股份实际运营相关“曲轴生产线”

项目。待浩物股份收购资金准备完毕后即可

提议受让浩物机电所持有的鹏翔投资 100%

12 正在履行中

股权。浩物机电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

要求,履行股权转让程序,依法与浩物股份

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积极配合其办理

相关股权变更手续。浩物机电同时承诺:1、

至承诺函签署日,除未投入运营的鹏翔投资

名下的“曲轴生产线”项目外,浩物机电及浩

物机电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未从事与浩

物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汽车曲轴

业务;2、在浩物机电作为浩物股份控股股

东期间,除鹏翔投资名下的“曲轴生产线”

项目相关资产将按照上述方案依法注入浩

物股份外,浩物机电及浩物机电控制的其他

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

从事与浩物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

构现有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汽车曲轴业务,

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浩物

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浩

物机电承诺不以浩物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

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浩物股份其他股

东的利益。如因浩物机电及浩物机电控股的

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

致浩物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浩物机电同

意向浩物股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浩物机电于 2014 年 06 月 24 日承诺,

13 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正在履行中

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

2、本 次 可 上 市 流 通 股 份 的 总 数 50,790,465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1.2463%;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 冻结的股

序 限售股份持有人 持有限售股

流通股数 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份数量 备注

号 名称 份数(股)

(股) 比例(%) (股)

天津市浩物机电

1 汽车贸易有限公 138,816,000 50,790,465 11.2463 0 无

合 计 138,816,000 50,790,465 11.2463 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8,818,473 30.74 -50,790,465 88,028,008 19.49

1、国家持股 0 0 0 0 0

2、国有法人持股 138,816,000 30.74 -50,790,465 88,025,535 19.49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0 0 0 0 0

4、境内自然人持股 0 0 0 0 0

5、境外法人持股 0 0 0 0 0

6、境外自然人持股 0 0 0 0 0

7、内部职工股 0 0 0 0 0

8、高管股份 2,473 0 0 2,473 0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0 0 0 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

138,818,473 30.74 -50,790,465 88,028,008 19.49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12,802,683 69.26 50,790,465 363,593,148 80.51

1.人民币普通股 312,802,683 69.26 50,790,465 363,593,148 80.51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 0 0 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 0 0 0

4.其他 0 0 0 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

312,802,683 69.26 50,790,465 363,593,148 80.51

三、股份总数 451,621,156 100 0 451,621,156 1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股改实施日持 本次解限前已 本次解限前未

限售

有股份情况 解限股份情况 解限股份情况

股份

序 占总 占总 占总

持有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号 数量 股本 数量 股本 数量 股本

人名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 (%) (%)

天津 50,790, 11.24 2011 年 12 月 5 日,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

1 0 0 0 0

市浩 465 63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机电”)

物机 与原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电汽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受让公司

车贸 53,528,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易有 14.61%(其中 50,790,465 股为有限售条

限公 件股份,占总股本 13.86%;其余 2,737,635

司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占总股本 0.75%)。

2011 年 12 月 7 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

(2011)内民破字第 1-12 号,裁定上述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浩物机电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承诺,自

恢复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浩物机电不对

所持有的公司 53,528,100 股进行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

的股份。若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因公

司实施送股、转增、配股等事项导致浩

物机电所持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上述

锁定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8 日正式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4 日向浩物机电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287,900 股;2014

年 7 月 2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新

增股份正式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366,333,256 股变更为 451,621,156 股,浩

物机电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由 53,528,100

股变更为 138,81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0.74%。浩物机电承诺将本次认购的

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认购的

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根据浩物机电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出具

的《关于拟增持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的通知》,其全资子公司——

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

天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天津市新濠

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增次

公司股份 8,899,694 股。截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浩物机电及其全资子公司共计

持有公司股份 147,715,69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2.71%。

50,790, 11.24

合计 0 0 0 0

465 63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 该次解限涉及的 该次解限的股份 前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

序号

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股东数量 总数量(股) 股本的比例(%)

1 2013 年 2 月 7 日 31 136,577,200 37.28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

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

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1、公司控股股东——浩物机电承诺在限售股解除限售后三个月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一;

2、如果浩物机电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计划。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

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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