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拟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
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招标文
件,调查交易的必要性,考察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
要沟通;公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
邀标比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业务
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0 一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