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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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4:

30 在厦门集美杏林杏前路 30 号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5

日-2016 年 3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3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1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73,915,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772%。其中:(1) 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73,773,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354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2,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5%。

公司董事长许建成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詹金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

务所徐慧昭、陈丽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

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 173,913,8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弃

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04%;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96%。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913,8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

监事候选人许元清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

五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监事陈永志、职工代表监事罗建国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慧昭、陈丽萍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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