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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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215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
次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6年4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
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310007,电话号码:0571- 8790 1111(总机),
传真:0571-8790 1500。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
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被司
法部命名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并多次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经办律师简介
吕崇华 律师
吕崇华律师于198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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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赵 琰 律师
赵琰律师于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业以来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
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外,本所
“TCYJS2016H006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中相关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
1.1. 调整内容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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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修订稿)》”),《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调整了员工持股计划拟筹
集资金总额、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分级情况、资产管理计划的担保人情况、资管
机构的业绩报酬。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调整事宜均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1.2.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符合《指导意见》的
相关规定。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涉及的法定程序
2.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
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修订稿)》。
(2)公司独立董事于2016年3月16日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于同日审议通过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修订稿)》,认为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2.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
程序。
3.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符合《指导意见》的
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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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6年3月16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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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6H021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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