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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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法
定期间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福建省建阳市回瑶工业园区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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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1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5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7,787,86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0.88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由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57,827,8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96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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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7,827,864 股,同意 157,787,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3%。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7,827,864 股,同意 157,787,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3%。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7,827,864 股,同意 157,787,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3%。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7,827,864 股,同意 157,787,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3%。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7,827,864 股,同意 157,787,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747%;反对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53%;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7,827,864 股,同意 157,787,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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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7,827,864 股,同意 157,787,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7,827,864 股,同意 157,787,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3%。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7,827,864 股,同意 157,787,8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747%;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3%。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至第七项议案、第九项
均作为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第八项
议案作为特别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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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和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陈禹菲
201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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