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堡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6 0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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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立忠 联系电话:136074980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九飞 联系电话:1392374512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挂牌上市后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

布如下主要公告:

(1)2015 年 7 月 1、3、6、9、15、31 日公

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2015 年 8 月 12 日公告关于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3)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

程(2015 年 8 月);

(4)2015 年 8 月 18 日公告关于延期披露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告;

(5)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告 2015 年半年度报

告(已取消)、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已取

消)、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2015 年 8 月 26 日公告关于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更正公告、2015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更新后)、2015 年半年度报告(更

新后);

(7)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8)2015 年 9 月 1 日公告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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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告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10)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告关于收到浦发银

行流动资金借款的公告;

(11)2015 年 10 月 19 日公告 2015 年前三季

度业绩快报;

(12)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告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13)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义江)、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关于变更部分独立董事的补

充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14)2015 年 11 月 6 日公告了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议公告、关于设立深圳市柏堡龙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公告、关于换选公司部分监事公

告;

(15)2015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6)2015 年 11 月 17 日公告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7)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

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18)2015 年 12 月 19 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

股权质押的公告(已取消);

(19)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

股权质押的公告(更新后)、关于控股股东股

权质押公告的更正公告;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了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书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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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关联交易制度) 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等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均有效执

行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后 561,740,035.40 元已存入专

户存储银行,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

普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

行、中国 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揭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普宁西市场支行、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流沙信用社。

201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

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与上海浦发银行广州五

羊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专户(银

行账号:82080155200000086),将存放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的募集资金

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及截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衍生利息合计 88,415,240.00 元一并调

整至上海浦发银行广州五羊支行进行专户存

储,同时注销此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44001970301053006630)。本次调整不涉及资

金用途的变更, 公司其它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不变。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

计投入 21,225,200.00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余额为 541,419,096.77 元(含已结算利息)。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前往银行

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 2 次。查询时间分

别为:7 月 20 日、11 月 18 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于 7 月

20 日、11 年 18 月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现场

文件一致 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 1 次,分别

为:11 月 17 日。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3 次,其

中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董事会 3 次。我公

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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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2 次,其

中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 2 次。我公司

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1 月 27-29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生产

经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

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承诺事项等情况等。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要求上传至保荐业务专区。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公司未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由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较多,共 6

个专户,每个银行盖章签字流程不一样,导致

延迟了几天披露。此事已和监管员主动汇报

过,保荐人已督促企业保证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提前准备好并及时披露。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上市,自上市日至

12 月 31 日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独

立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培训主题为《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1 月 28 日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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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承诺:(1)自发行人股 是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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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上述锁

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

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股东、董事陈秋明、陈昌雄承诺:(1)自发行人 是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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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承诺。

3.股东深圳昊嘉、五岳乾元、五岳嘉源和嘉兴时代 是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承诺:(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是

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2)若投资者在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

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

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

资者进行退款。(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具体方

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4)如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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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

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5. 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承诺:(1)若投资者在 是

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对于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

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

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就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进行退款。(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

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认定后,其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

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

除权除息处理。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3)如发行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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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报告书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公司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 是

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7. 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对此出具承诺:如发行 是

人因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

处罚、损失,或应有关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上述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愿承担该等处罚、损失及相应的责任。

8. 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 是

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

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

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其他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

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

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3、自本承诺函签署

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发行人当时的业务相竞

争;若与发行人当时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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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报告书

的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

经审计净资产作价转让给发行人、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4、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

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

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

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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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邵立忠 吴九飞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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