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立忠 联系电话:136074980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九飞 联系电话:1392374512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挂牌上市后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
布如下主要公告:
(1)2015 年 7 月 1、3、6、9、15、31 日公
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2015 年 8 月 12 日公告关于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3)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
程(2015 年 8 月);
(4)2015 年 8 月 18 日公告关于延期披露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告;
(5)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告 2015 年半年度报
告(已取消)、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已取
消)、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2015 年 8 月 26 日公告关于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更正公告、2015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更新后)、2015 年半年度报告(更
新后);
(7)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8)2015 年 9 月 1 日公告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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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告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10)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告关于收到浦发银
行流动资金借款的公告;
(11)2015 年 10 月 19 日公告 2015 年前三季
度业绩快报;
(12)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告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13)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义江)、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关于变更部分独立董事的补
充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14)2015 年 11 月 6 日公告了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议公告、关于设立深圳市柏堡龙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公告、关于换选公司部分监事公
告;
(15)2015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6)2015 年 11 月 17 日公告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7)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
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18)2015 年 12 月 19 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
股权质押的公告(已取消);
(19)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
股权质押的公告(更新后)、关于控股股东股
权质押公告的更正公告;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了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书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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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关联交易制度) 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等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均有效执
行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后 561,740,035.40 元已存入专
户存储银行,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
普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
行、中国 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揭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普宁西市场支行、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流沙信用社。
201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
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与上海浦发银行广州五
羊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专户(银
行账号:82080155200000086),将存放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的募集资金
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及截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衍生利息合计 88,415,240.00 元一并调
整至上海浦发银行广州五羊支行进行专户存
储,同时注销此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44001970301053006630)。本次调整不涉及资
金用途的变更, 公司其它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不变。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
计投入 21,225,200.00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余额为 541,419,096.77 元(含已结算利息)。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前往银行
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 2 次。查询时间分
别为:7 月 20 日、11 月 18 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于 7 月
20 日、11 年 18 月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现场
文件一致 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 1 次,分别
为:11 月 17 日。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3 次,其
中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董事会 3 次。我公
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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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2 次,其
中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 2 次。我公司
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1 月 27-29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生产
经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
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承诺事项等情况等。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要求上传至保荐业务专区。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公司未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由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较多,共 6
个专户,每个银行盖章签字流程不一样,导致
延迟了几天披露。此事已和监管员主动汇报
过,保荐人已督促企业保证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提前准备好并及时披露。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上市,自上市日至
12 月 31 日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独
立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培训主题为《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1 月 28 日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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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承诺:(1)自发行人股 是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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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上述锁
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
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股东、董事陈秋明、陈昌雄承诺:(1)自发行人 是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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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承诺。
3.股东深圳昊嘉、五岳乾元、五岳嘉源和嘉兴时代 是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承诺:(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是
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2)若投资者在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
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
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
资者进行退款。(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具体方
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4)如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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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
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5. 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承诺:(1)若投资者在 是
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对于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
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
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就其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进行退款。(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
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认定后,其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
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
除权除息处理。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3)如发行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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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公司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 是
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7. 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对此出具承诺:如发行 是
人因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
处罚、损失,或应有关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上述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愿承担该等处罚、损失及相应的责任。
8. 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 是
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
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
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其他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
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
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3、自本承诺函签署
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发行人当时的业务相竞
争;若与发行人当时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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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
经审计净资产作价转让给发行人、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4、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
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
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
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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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邵立忠 吴九飞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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